正義網重慶6月15日電(記者沈義 通訊員崔志鋒 蔣黎)森林是可利用的再生資源,也是人類生存的環境條件,既有重要的經濟價值,更具有巨大的生態環境價值和社會價值。然而,當前一些不法人員只盯上了森林的經濟價值,大肆砍伐、盜伐、濫發林木,破壞森林資源,鋌而走險觸犯法律。2011年至今年5月,重慶市檢察院第三分院及轄區基層院共批捕破壞森林資源類犯罪案件58件70人。檢察官在辦案過程中,發現這些案件與以往相比,規模更大,手段更隱蔽,危害面更廣,破壞性更強,主要有三個值得重視的新動向:
   “類團夥式”犯罪行為突出
  以往的破壞森林資源案件,主要是犯罪嫌疑人親自砍伐或邀約兩三個親朋好友砍伐的“小規模”作案,而當前以雇佣的形式發展成“類團夥式”的犯罪行為日益突出。在批捕的58件案件中,此類案件有43件。
  如2014年2月發案的張紅涉嫌濫伐林木罪案中,犯罪嫌疑人張紅在辦理了4張摺合蓄積為7.15立方米的林木採伐許可證後,以有證為由,多次雇佣多名工人大肆採伐林木,蓄積達160餘立方米,大大超出了其林木採伐許可證允許的採伐範圍、蓄積和時間。3月26日,張紅已被豐都縣檢察院審查起訴。
  利用造假欺騙手段掩蓋犯罪
  有的犯罪嫌疑人不是直接簡單地盜伐林木,而是採取造假欺騙的方式,騙取當地農民信任,指使農民砍伐自留山中的林木,並轉賣給自己牟利,從而掩飾自己的犯罪行為。58件案件中,此類案件有2件。
  如武隆縣何銘松、肖萬兵犯濫伐林木罪案。2012年3月,犯罪嫌疑人何銘松伙同肖萬兵,在某政府工作人員的協助下,辦理一張“‘印象武隆’附近農房風貌改造需要木材”為內容的證明,後打著該證明等同於採伐許可證的幌子,指使當地農民砍伐自留山杉樹226株轉賣給自己牟利。同年11月,何銘松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肖萬兵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
   賄賂國家工作人員當“保護傘”
  一些犯罪嫌疑人為了順利實施犯罪並逃避法律製裁,用賄賂方式拉攏相關國家工作人員,讓其為自己實施犯罪“開綠燈”。在批捕的58件案件中,此類案件有2件。
  如張冬毛涉嫌非法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案中,犯罪嫌疑人張冬毛兩次非法砍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楠木古樹,並通過行賄的方式,得到了時任該區森林派出所負責人的包庇保護,不但幫其順利通過木材檢查站檢查,還在其被立案偵查過程中,向其通風報信並幫助逃避處罰。今年6月5日,張冬毛由南川區檢察院提起公訴。
  為有效保護森林資源,做好此類犯罪防範和打擊工作,重慶市檢察院第三分院建議要做到“四管齊下”:
  一要加強宣傳教育。建立宣傳保護環境資源政策法規的長效機制,特別是針對農村地區,採取多種方式方法,逐步普及森林資源保護的政策法規和可行性措施,提高普通群眾對保護森林資源重要性的認識,不做犯罪“幫凶”。
  二要加大巡查力度。針對破壞森林資源案件高發的地區,找出巡邏防控的薄弱環節,適時調整巡查防控力量,加大投入,探索建立地方兼職巡查隊伍工作機制,依托村委會等基層組織,增強巡查的頻率和效率。
  三要加大打擊力度。執法部門要加大對破壞森林資源犯罪案件的查處力度,主動發現、主動介入,對產生惡劣影響、造成嚴重後果的,要嚴厲打擊,實現快偵快捕快判。檢察機關要深挖此類犯罪背後的受賄、瀆職等案件,強化對行政執法機關環境資源行政執法工作的立案監督。
  四要加強督促管理力度。檢察機關對辦案中發現的機制缺失、管理漏洞等問題,要及時提出檢察建議,督促有關部門完善工作機制,加強管理,及時整改,規範林木採伐許可證的審批流程,從源頭上解決問題。  (原標題:檢察官析破壞森林資源類犯罪特點:"類團夥式"行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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